2025年1月22日,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发布《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》(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2025/40,简称PPWR),全面取代实施了近30年的《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》(94/62/EC,PPWD)。PPWR将从2026年8月12日起全面实施,重塑欧盟包装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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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Regulation – EU – 2025/40 – EN – PPWR – EUR-Lex】

一、PPWR到底管谁、管什么?
(1)管控主体:只要向欧盟市场投放包装及含包装产品,无论线下还是线上渠道,以下主体均需履行合规义务
· 制造商
· 进口商
· 分销商、零售商
(2)管控范围:PPWR法规覆盖所有材质(塑料、纸、金属、玻璃、复合材料等)、所有场景(工业、商业、消费品、物流包装等)的包装及包装废弃物。
二、核心重点:PPWR合规要求解析
(1)物质管控:重金属+PFAS
· 重金属限制: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总量≤100mg/kg(2026年8月12日生效);
· PFAS管控(2026年8月12日针对食品接触包装):
– 定量单体PFAS(非聚合物)≤25ppb;
– 所有单体PFAS(非聚合物)总和≤250ppb;
– 含聚合物PFAS的总氟含量≤50ppm(若总氟超标,需提供相关证明编制技术文档)
(2)可回收要求:从“理论可回收”到“实际可操作”
· 2030年1月1日起: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必须可回收,且可回收性能需达到A、B、C级(可回收性<70%,视为“技术上不可回收”,禁止投放);
· 2038年1月1日起:仅允许A、B级可回收包装进入欧盟市场。
(3)回收料+生物基要求:塑料包装“变废为宝”成硬性指标
为推动循环经济,PPWR对塑料包装的回收料含量设定了明确的量化目标,具体要求如下:
· 一次性塑料饮料瓶:2030年回收料含量≥30%,2040年≥65%;
· PET接触敏感包装(不含一次性饮料瓶):2030年≥30%,2040年≥50%;
· 非PET接触敏感包装(不含一次性饮料瓶):2030年≥10%,2040年≥25%
· 其他塑料包装:2030年≥35%,2040年≥65%。
此外,欧盟将2028年2月12日前审查生物基塑料包装的技术性能,制定生物基原料的可持续性要求。
(4)可堆肥包装:规范“可降解”宣传,避免误导
· 2026年2月12日前:欧盟将要求制定可堆肥包装的统一技术规范;
· 2028年2月12日前:可堆肥包装(含生物降解塑料)需优先设计为材料回收,不得影响其他废物流的可回收性
(5)包装最小化:从源头减少“过度包装”
· 2027年2月12日前:欧盟将制定包装最小化计算方法与标准(如最大重量、体积、壁厚、空白空间限制);
· 2030年1月1日起:制造商/进口商需确保包装重量与体积最小化(兼顾功能需求),杜绝“虚假底部”“多余层数”等无效设计。
三、关键疑问问答:
问:依据欧盟PPWR法规,所有包装材料都须要标有材料信息吗?
答:根据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/62/EC(即欧盟PPWD指令)第8条第2款,包装应按欧盟决议97/129/EC标示材料的缩写和数字,以利于识别和分类。根据欧盟PPWR法规,欧盟PPWD指令将于2026年8月12日废除,但后者的第8条第2款仍会保持生效(直至欧盟PPWR法规第12条第6款所要求的执行法规发布和执行后的第30个月后)。因而,现时投放欧盟的包装材料仍要标有缩写和数字。
问:运输包装也须要标签信息吗?
答:如前所述,包装运输须要标有缩写和数字。此外,根据欧盟PPWR法规,从2026年8月12日起,包装(包括运输包装)须标有识别码(identification element)(例如型号、批号、序列号或库存单位(SKU)的一个或其组合),也须标有欧盟公司名称、注册商号(商标)、欧盟单一联系人(SPOC, single point of contact)的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(邮箱或网页上的联系表格)。
未来,待统一标签(harmonised label)和有关生产者责任延伸(EPR)的二维码(QR code)发布后,此两个标签信息也默认须标示在包装上。但电商包装(e-commerce packaging)以外的运输包装可豁免标示统一标签。
问:包装上有样品号码(item number),可以把它当做包装标识码吗?
答:可以的,但应注意所起草的符合性声明(DoC)所声明的对象应包含此号码。
一般建议将包装视为一种“产品”进行独立编号和标识,以便系统性管理。
问:识别码是否由欧盟所给定的,还是每个工厂可以自己定义?
答:包装的识别码由制造商(工厂)决定具体的形式。制造商可选取型号、批号、序列号、库存单位(SKU)等或其组合,作为包装的识别码。
问:一个主要零售包装上印有编号、制造商名称、欧盟进口商名称和电子联系方式即可,不需要每个包装组件都印上这些信息,对吗?
答:是的。一般在零售包装的外包装标示包装识别码和欧盟公司信息即可,无须每个包装部件均标示。
但须注意,原则上每个可手分离的包装部件须分别各自标示缩写和数字。
问:我们有数百个SKU,每个SKU的包装材质、尺寸、供应商都不同。是否每个SKU都需要单独的符合性声明(DoC)和技术文件?还是可以按包装类型归类合并?
答:从法规层面来讲,每个单品型号(SKU)都需配备对应的符合性声明(DoC)与技术文件,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组归档。
问:作为非欧盟的卖家,我们是否必须在欧盟成员国进行包装注册并履行EPR义务?如果通过物流代理发货,责任主体是谁?
答:物流代理仅提供仓储配送服务,不属于 PPWR 法规下的制造商 / 生产者; 即便货物存放在物流代理欧洲仓,品牌 / 非欧盟卖家仍是法定包装生产者,对应欧盟国家完成包装 EPR 注册、承担全套合规义务。
问:塑料包装2030年要求消费后再生成分≥35%,这对我们的原材料采购和供应链有什么具体影响?技术文件中如何证明合规?
答:仅消费后再生塑料可计入 35% 指标,工厂生产边角料 / 自产回料不计入。再生料需证认(例如 GRS),技术文件需留存相关记录。
问:包装最小化和空隙率≤50%的要求,是否意味着我们需要重新设计现有的组合包装和运输包装?泡沫填充物、双层结构是否会被视为违规空隙?
答:需要重新评估现有包装,包括销售包装、组合包装和运输包装,只要被定义为包装的元素,都要去重新评估,做到使包装的重量和体积减至确保其功能所需的最小限度。双层结构是明文规定了是不符合最小化要求的。泡沫填充物没有明文规定,但要计为空隙,制造商可以评估是否可以最小化,如果不可以,请提供充足理由,包装功能的哪一项限制了不能继续最小化,并提供证明材料。
问:欧盟成员国注册和EPR义务是由工厂承担,还是由欧盟进口商/品牌方承担?工厂需要在包装上贴哪些强制标签?
答:欧盟成员国注册和EPR义务: 欧盟进口商/生产商进行注册。欧盟成员国将发放二维码 (或类似的数字标识),供已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(EPR)义务的公司标示其包装。
以下是欧盟PPWR法规对欧盟普通包装的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基本技术要求:
| 包装类型 | 要求 | 执行日期 | 备注 |
| 所有包装 | 1. 重金属(铅、镉、汞和六价铬)含量之和 ≤ 100 mg/kg (0.01%) | 2026年8月12日 | — |
| 2. 合格评定(测试)、准备欧盟合格性声明(DoC)和技术文件 | 2026年8月12日 | — | |
| 3(a). 在欧盟成员国国家登记册注册 | 2026年8月12日或更晚 | — | |
| 3(b). 有关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(EPR)义务的标签 | 2027年2月12日 | — | |
| 4. 有关材料成分的统一标签 | 2028年8月12日或更晚 | — | |
| 5(a). 可回收性能等级达到A、B或C级 | 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| — | |
| 5(b). 可回收性能等级达到A或B级 | 2038年1月1日 | ||
| 6(a). 塑料包装中的消费后再生成分含量(每生产企业和每年):≥ 35% | 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| 不适用于(1)可堆肥塑料包装、(2)食品接触塑料包装,其中回收成分的量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,并导致其所包装的产品不符合要求、(3)塑料包装部件占整个包装单元总重的5%以下。 对部分食品包装的要求放宽、豁免部分类型的包装 | |
| 6(b). 塑料包装中的消费后再生成分含量(每生产企业和每年):≥ 65% | 2040年1月1日 | ||
| 7(a). 包装最小化(减少包装质量和体积) | 2030年1月1日 | — | |
| 7(b). 组合包装、运输包装或电子商务包装的空隙率:≤ 50% | 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| ||
| 食品接触包装 |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(PFASs)和氟(F)含量: (1) 每种PFAS(不包括聚合物PFASs):< 0.025 mg/kg (25 ppb)。 (2) PFASs之和(不包括聚合物PFASs):< 0.25 mg/kg (250 ppb)。 (3) PFASs之和(包括聚合物PFASs):< 50 mg/kg (50 ppm)。 (4) 总氟(total F):50 mg/kg (50 ppm)(若总氟(total F)超过50 mg/kg,须应要求提供有关PFAS或非PFAS中所含氟(F)的量的证明) | 2026年8月12日 | — |
| 可重复使用包装 | 有关可重复使用的标签 | 2029年2月12日或更晚 | — |
| 可堆肥包装 | 1. 饮料包(如茶包)、贴在水果和蔬菜上的粘性标签应为工业可堆肥的,若有成员国要求,则还应为可家庭堆肥 | 2028年2月12日 | — |
| 2. 有关丢弃说明的统一标签 | 2028年8月12日或更晚 | — | |
| 一次性包装 | 限制: (1) 某些由挤塑聚苯乙烯(XPS)制成的食品容器、饮料容器和饮料杯。 (2) 机场或火车站中用于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行李的收缩膜。 (3) 用于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保护包装货物的聚苯乙烯或和其他塑料片。 (4) 用作组合包装的多层塑料环 | 2029年2月12日 | — |
| 1. 限制一次性塑料包装: (1) 在销售点用于组合商品。 (2) 用于< 1.5 kg新鲜蔬果的预包装。 (3) 用于酒店餐饮(HORECA)行业场所中灌装和食用(饮用)的食品和饮料。 (4) 用于酒店餐饮(HORECA)行业的调料、果酱、酱汁、咖啡奶精、糖和调味品。 (4) 用于酒店行业(accommodation sector)的化妆品、卫生用品和盥洗用品。 2. 限制使用超轻薄塑料手提袋(袋壁厚度< 15 µm) | 2030年1月1日 | — |